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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7日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成《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制定的任务目标,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内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的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
(三)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 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重点资助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面上资助实行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当年的资助重点和资助标准,核算每个申请单位(自然人)的资助总额。同一法人单位(自然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重点资助。采用与申请单位签定资助合同,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主要包括:
(一)重点单位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经过专家评审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据其申报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计划,参照发明专利每件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计算资助额度,逐年进行发放。同一法人单位每年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实施转化,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等工作。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三)专利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对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益项目,经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面上资助。采用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主要包括: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未列入重点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的专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首件专利资助。对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当年实现首件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件。同一权利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PCT专利资助。对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过统一审核后,与中央财政的支持合并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利奖。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国专利金奖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天津市专利奖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的相关资助办理通知,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重点资助的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金额。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资助方案,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与受资助方或其委托方签订资助任务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项目拨付计划,向受资助方拨付资金。
面上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向受资助方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检查、组织验收,并实行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提供专利资助申请,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金。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应按照《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企业、高校、院所也应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相关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津知发〔201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