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知在线
全国
APP下载
  • 安卓APP下载

  • 苹果APP下载

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573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烟台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烟台高新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烟台高新区实际(以下简称高新区),制定《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专有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是在高新区依法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经过烟台市或高新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指贷款人系指高新区内依法设立并与区管委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
 
第二章 推进机制
 
  第五条 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我区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及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等。
 
  第六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开展,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
 
  第七条 建立区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支撑。区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由区管委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银行、担保机构相关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任委员。
 
  第八条 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区管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区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部门、合作银行各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区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五)其他需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 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管理高新区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和条件
 
  第十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依法登记的其他知识产权专用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6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实质性有效使用阶段,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优良的无形资产属性;
 
  (三)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质押期间,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且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九)出质专利权所涉及的项目一般应具有高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环保节能标准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使用阶段,并初具产业化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倍的授信额度,为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做为参考标准,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50%,省级著名商标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0%。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短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初步审核: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二)资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机构由区管委与贷款人共同确定,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评估论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由区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评估审议: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论证意见由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认。
 
  (五)贷款申请: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六)质押登记: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其他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七)发放贷款:知识产权经过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贷后备案:贷款发放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持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借据及出质知识产权其它相关证书等材料到区科技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贷后备案。
 
第六章 贷款偿还程序及知识产权处置
 
  第十九条 正常还贷及续贷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3个月重复前述贷款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给予续贷。
 
  第二十条 质押知识产权处置
 
  (一)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列入科技信贷信用不良名单,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的资格,同时贷款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代偿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补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出现风险需进行代偿的贷款资金,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20%的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市场、经营、资金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贷款到期3日内,合作银行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启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程序,代偿程序参照《烟台高新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代偿程序执行。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因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变更等原因引起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局为质押专利权提供备案服务,与贷款人共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经过备案后除省级给予的补助外,区级也将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区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进行放贷,对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区财政按市场公允利率对超过基准利率部分给予银行融资服务机构最高上浮30%的补贴。
 
  (二)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助,原则上同一企业年度内只享受一次贴息补助。
 
  (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发生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的补助,按确认发生额的50%执行,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企业以知识产权和除知识产权外的其它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助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15日内,持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借据、专利权质押通知书、还款证明、付息票据复印件、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等材料到区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区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后,按程序拨付企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相关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我要融资 在线客服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