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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460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菏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菏泽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辖内各级知识产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人民银行,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六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可以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若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知识产权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做为参考标准,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50%,省级著名商标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0%。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和最近一年度专利年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拟出质的注册商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或市工商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决定受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应及时推荐借款申请人到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专利权价值评估,但对信用度高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借贷当事人对知识产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有关规定,可由贷款人推荐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在贷款批准后支付,也可聘请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出质人以下情况: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是否该评估机构正式专业人员;
(六)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市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质权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知识产权件数、名称、权利要求项数,专利号或商标注册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质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到期日后两年。贷款展期的,质押到期日不超过展期到期日后两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七)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八)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九)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出质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应当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质权人,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权出质人还应当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

第五章 贷款偿还程序及知识产权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对各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纳入银行系统年度综合考评之中。各商业银行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积极探索建立质押知识产权管控体系,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渠道,通过第三方担保、保险、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等措施降低金融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市知识产权局、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相关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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