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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726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规范办理并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借款人系指在青州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人系指青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借款人须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盈利纪录并通过工商部门年检,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用,无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
  (四)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可以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未对该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五)借款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用于质押的专利处于实施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七)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三)发生专利纠纷的;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经终止的;
  (五)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八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60%。

  第十条 借贷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质押贷款意向的,需向青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审查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借款人应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七)青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青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持青州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意见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资料、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

  第十五条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后,由借款人向青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贷款人方予以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登记费用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承担。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当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及专利权市场变化情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质押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应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将变更情况向青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并向青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证书移交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的相关问题向青州市知识产权局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州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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